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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3日訊 夫妻倆發(fā)生口角,氣不過一把火把對方婚前財產(chǎn)————一輛小轎車燒光,連帶停在旁邊的車也被部分燒毀,所幸未造成更大損失。近日,經(jīng)漳州市龍海區(qū)檢察院對此案提起公訴,被告人劉某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 鄭某在漳州臺商投資區(qū)角美鎮(zhèn)某工地務工,與妻子劉某住在工地宿舍,車輛停放在工地的停車場。2024年6月17日凌晨1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在宿舍與丈夫鄭某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后引發(fā)肢體沖突,劉某拿刀背砍傷鄭某腿部。后鄭某出門遲遲未歸,也不回消息,氣不過的劉某為報復鄭某,用啤酒瓶砸碎鄭某的小車車門玻璃,將汽油倒進車內,點燃打火機致小車被燒毀(損失價值人民幣25600元)。停放于一旁的被害人陳某的小客車也被部分損毀(損失價值人民幣21701元),被告人劉某自己也被火燒傷。所幸停車場較為空曠,所停放車輛不多,未造成其他人員及財產(chǎn)損失。后消防大隊到場將火撲滅。經(jīng)鑒定,劉某、鄭某的傷情均為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在現(xiàn)場主動向出警民警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鄭某諒解。 經(jīng)查,被燒毀的鄭某車輛是其婚前個人購買,屬其婚前個人財產(chǎn)。 檢察官釋法: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47301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檢察官提醒,遇事應冷靜平和溝通,切勿采取極端手段或違法手段,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顏麗月 歐新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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