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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6日訊 人生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一言不合就“上火”可不行!近日,光澤法院審結一放火案,依法判處官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賠償各受害人財產損失共計400萬余元。 2024年5月,官某的婚姻出現危機,并與妻子分居。某日,官某試圖與妻子再“談談”,以挽回自己的婚姻,卻發現妻子微信已將其“拉黑”,于是打電話質問妻子,二人為此爆發激烈爭吵。掛斷電話后,火氣上頭的官某為報復妻子,來到妻子租賃的倉庫,用石頭將倉庫門鎖砸開,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一紙殼箱,因該倉庫內存放的均為紙制品,火勢迅速蔓延。待官某驚醒撥打火警電話,熊熊烈火已難以控制,最終整棟聯排倉庫全部燒毀,過火面積達1300余平方米,造成損失40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官某因家庭矛盾,故意放火焚燒他人倉儲財物,造成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鑒于官某在放火后主動報警,并在原地等待民警到來,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在綜合其他量刑情節后,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陳思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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