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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6日訊 取保候審期間再次醉駕!12月10日,被告人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漳浦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1月17日,徐某酒后駕駛摩托車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94.2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1月25日,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10月3日晚,徐某再次酒后駕駛摩托車被民警查獲。經鑒定,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74.08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 漳浦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違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徐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又危險駕駛,應予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林小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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