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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2日訊 知假售假,銷售額702萬余元!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崔某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永定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1.6萬元。 2022年6月,潘某卓、胡某華(另案處理)在廣東省深圳市的工作室注冊4個短視頻平臺賬號,通過在賬號上直播帶貨的方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雇傭崔某某負責客服、收發貨等工作。2023年6月,因永定籍被害人華某向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報案而案發。抓捕過程中,民警在潘某卓、胡某華的工作室現場扣押知名商標的商品共計902件。經鑒定,現場扣押的相關商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經統計,崔某某參與期間的涉案銷售額為702萬余元、結算金額為659萬余元。 永定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崔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崔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部分贓款等量刑情節,以及其具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作出緩刑判決。法院認可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張紅連 賴好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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