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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3日訊 新年已至,煙花爆竹成為烘托節日氣氛的重要元素。然而,為了謀取利益,一些個人或商戶在沒有取得資質的情況下,通過網絡平臺非法儲存和銷售煙火爆竹,帶來極大安全隱患。近日,福州倉山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起,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購進一批煙花爆竹存放于租賃的倉庫內。為招攬顧客,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通過抖音平臺、微信朋友圈發送煙花爆竹視頻進行引流、銷售。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銷售煙花爆竹共計7萬余元,非法獲利共計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9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4萬元。 法官提醒:年關將至,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即將迎來旺季,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也進入高發期。廣大公民要增強安全意識,通過合法途徑購買煙花爆竹,不在禁放區域燃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安全、文明、綠色燃放。同時,務必遵守法律規定,切莫幸存僥幸,否則難逃法律制裁。此外,公民如發現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行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共同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記者 張嘉慧 通訊員 田潤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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