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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出租房子時,如果沒有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身份信息,房東會受處罰。近日,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查處了一起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的行政案件。 鯉城分局民警在對市區義全街一宿舍樓進行檢查時,發現26歲房東賴先生將房子出租給38歲男子李先生后,沒有按照規定登記李先生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也未到公安機關備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規定,賴先生被公安機關罰款200元,警方同時對他進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醒他切實履行好出租人的義務,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信息登記工作。 警方提醒: 依法辦理房屋出租手續是出租房管理者的責任和義務,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 (記者 王思琦 通訊員 周春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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