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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6日訊 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非法焚燒電子垃圾污染環境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2022年12月,楊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鄭某(已判刑),雙方就提煉金屬電子垃圾的相關事宜產生聯系。鄭某讓楊某幫忙介紹電子垃圾資源,倆人口頭約定每車介紹費(包含裝車費)1500元。楊某通過快遞向鄭某提供電子垃圾樣品,經鄭某認可后,于2023年2月開始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3輛貨車將堆放在廣東省某大型停車場的55.68噸電子垃圾運至漳平市朱某(已判刑)家中。后朱某將所有電子垃圾轉運至漳平市某焚燒點,由鄭某組織焚燒提煉貴金屬。經鑒定,該55.68噸電子垃圾為危險廢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他人提供有毒物質55.68噸,該有毒物質被以焚燒方式處置,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毛慶京 鄭雨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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