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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駕駛釀事故,保險賠償后能否追償? 法院:借車人、監護人均擔責 未成年人借用摩托車上路,不慎出車禍,造成他人受傷,該由誰來賠償損失?日前,惠安縣人民法院調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無證駕駛引發的交通事故及后續保險公司追償糾紛,法官結合案件情況對此進行詳細解答。 案情回顧: 2023年9月,徐某甲將自己的摩托車交給當時尚未成年且無駕駛證的孫子徐某乙駕駛。徐某乙在駕駛摩托車時與他人發生碰撞,造成他人受傷。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徐某甲等人及案涉摩托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人身損害損失、徐某甲等人承擔交強險限額以外的賠償責任。2024年9月,保險公司支付款項后將徐某甲、徐某乙及其父母一家人告上法庭,要求追償損失。 法院調解: 保險公司理賠后可追償 面對保險公司的追償,徐某甲一家人認為保險公司已經賠償,該案已經處理完畢,且如今徐某乙已成年,要起訴也應該是起訴徐某乙個人。 法官在了解雙方意見后認為,雙方之所以會在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上有分歧,關鍵還在于對相關法律規定的認識不夠清晰,遂決定通過調解,詳細交流分析相關法律法規,并陳明利弊,以期妥善化解糾紛。2024年10月底,在法官細致的釋法說理與利弊剖析下,經過多輪調解與協商后,雙方最終均作出讓步,并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同意為被告減免部分款項,而被告也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項了結此次糾紛。 法官說法: 過錯駕駛釀事故,借車人、監護人應賠償相應損失 交強險是國家為了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利益采取的強制性保險,是為了便于受害方能夠及時得到救助。交強險的賠付適用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駕駛人醉酒、無證駕駛等過錯行為不能減輕或免除保險公司的責任,該案中,徐某乙雖系無證駕駛,但不影響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所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但交強險的設立并非縱容無證駕駛人逃避法律責任,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在理賠后,可以向無證駕駛人進行追償。違法駕駛人仍是事故責任的最終承擔者,切勿因車輛投了保險就麻痹大意、違規駕駛。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六條明確規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不滿十八周歲,被訴時已滿十八周歲的,被侵權人請求原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币虼耍幢阈炷骋以诒黄鹪V時已年滿十八周歲,但其在車禍發生時尚未成年,故保險公司要求其父母承擔責任并無不當。而徐某甲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將車輛交給未成年人駕駛,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為避免此類交通事故的再次發生,監護人必須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管和教育,切勿將機動車交給未成年人駕駛。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不僅給受害者帶來傷害和損失,監護人也需要承擔責任。 (本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劉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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