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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13日訊 近日,順昌法院公開審理一起襲警罪案件,被告人因犯襲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2024年8月24日4時許,小明(化名)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醉酒后報警,被110民警帶至順昌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因小明拒絕到辦案區(qū)內(nèi)制作報警筆錄,情緒激動之下在城關派出所一樓走廊處辦案區(qū)門口,揮拳毆打值班警察左手臂一拳,后被在場其他民警、輔警合力制服帶入辦案區(qū)。其間,小明態(tài)度惡劣,多次辱罵、威脅、呵斥在場警察。經(jīng)鑒定,被打民警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小明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小明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綜合以上情節(jié),法院對被告人小明予以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綜上,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黃麗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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