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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鬼探頭”通俗來講,就是在前方有車輛或障礙物阻擋視線,也就是視野盲區,從路邊突然躥出一輛非機動車或行人,正常行駛的車輛避讓不及,造成人員傷亡事故。因為事發突然,彼此都沒有反應與躲避的時間與空間,因此被稱為“鬼探頭”。近日,漳平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超速司機、違停車主及“鬼探頭”行人監護人等三方分別承擔責任。 經調查,2024年2月(雨夜),王某駕駛摩托車途經漳平某路段時,因路邊違規停放的小型轎車(鄭某所有)遮擋了往來雙方的視線,導致王某未能及時看到從該小型轎車后方跑出的橫穿道路的6歲兒童小明(化名)。為避讓小明,王某緊急剎車導致摔倒,造成自身受傷及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調查發現,事發路段限速30km/h,王某的行駛速度約為34km/h,系超速行駛;未成年人小明在事發路段玩耍時,身邊并無監護人看管。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雨夜視線不佳的情況下,仍然超速行駛,且經過停車區域時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主要過錯,自負70%責任;小明在事發路段奔跑行走時未對機動車道上的安全情況進行觀察,其監護人放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獨自在道路通行,未能履行應盡的監護義務,小明父母承擔20%責任;鄭某的小型轎車臨時停放在事發路段非規定停車區域,阻礙往來雙方視線,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鄭某承擔10%責任。 法官提醒: “鬼探頭”事故的發生,往往是多重因素疊加的結果。因此,無論是司機、違停車主還是家長,都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避免成為“鬼探頭”事故的“推手”。針對司機,速度每快1公里,責任就要多1分,途經學校、居民區等區域需加倍警惕“鬼探頭”,切勿讓低齡兒童獨自上路,日常需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不要讓孩子在馬路上追逐打鬧、隨意奔跑,切實履行監護職責。針對違停車主,一次違停的代價=罰款+賠償+保費上漲,同時,停車時需選擇合理合規的停車區域,避免圖一時方便而成為事故的“隱形幫兇”。 (邱玉香 通訊員 陳紹健 卓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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