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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明知是詐騙所得,仍幫忙接收,近日,由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吳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永定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23年6月,吳某的朋友賴某紅(已判刑)在境外實施詐騙過程中,發現可以通過與國內人員QQ語音通話掛時長,騙取詐騙公司的錢財。于是,賴某紅用詐騙公司提供的QQ號與吳某新注冊的QQ號進行語音聯系、掛時長,管理員按一小時180元至320元不等折算報酬,發給國內的詐騙分子,由國內詐騙分子發送支付寶紅包口令給賴某紅,賴某紅再轉發給吳某,最終由吳某領取紅包。經查,2023年6月14日至8月31日,吳某使用本人及其丈夫支付寶賬戶接收紅包28045元,發出紅包4590元。 永定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吳某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仍為其接收、轉移,數額達28045元,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遂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張紅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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