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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為追求女子,男方向女方轉賬,錢款性質如何認定?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發布這樣一起案件,認定部分轉賬應為借款,女方需償還。 2022年8月,小王(男)追求小美(女),但未得到回應。2022年9月22日、10月8日及10月22日,小王先后向小美轉賬三筆1314元及三筆520元,共計轉賬5502元。之后,小美因資金周轉不足向小王陸續借款10余萬元。后小王起訴至海滄法院,要求小美全數返還以上款項。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系民間借貸糾紛。小王與小美之間未簽訂借款合同,小王于2022年9月22日起多筆轉賬金額為1314元、520元共計5502元。該部分轉賬產生于小王追求小美期間,系小王對小美的情感表達,小王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就該款項達成借貸合意,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該部分轉賬不應認定為借款。其余部分應認定為借款,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判決小美應當歸還。 法官提醒:金錢不是表達愛意的唯一方式,在為對方消費前,應充分考慮自己的能力,尤其是涉及大額資金往來時,應注明款項性質。同時,接受方在接受對方財物時,應辨明對方真實意愿,妥善處理糾紛。 (記者 余晶 通訊員 海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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