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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24日訊 隨著二手車交易市場的活躍,因買賣二手車產生的糾紛日趨增多。近日,福州鼓樓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買賣二手車產生的合同糾紛。 2021年7月,林女士與經營二手車交易的王先生簽訂《福州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約定林女士以60000元購買大眾牌小型轎車一輛,王先生保證車輛可正常合法過戶到林女士名下,并保證車輛無重大事故、無泡水、無火燒、無腐蝕;若王先生未如實告知車輛事故情況,林女士可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先生承擔相應違約金及律師費、訴訟費等維權成本。合同簽訂后,王先生向林女士交付了車輛。 2022年11月,林女士打算將案涉車輛出售時,得知案涉車輛并非精品車況。林女士通過微信詢問王先生該車輛是否為事故車、泡水車,王先生否認。在林女士要求下,王先生次日向林女士出具了車輛報告,報告顯示案涉車輛在2019年曾有水淹車的維修記錄,2020年5月發生交通事故,維修更換前保險杠下隔柵、前保險杠支架等23個項目,車損金額6000元。林女士認為王先生故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屬于消費欺詐,遂訴至法院。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買賣合同中賣方已明確保證車輛無重大事故,無泡水、無火燒,且賣方保證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者虛假成分。王先生作為專業從事二手車銷售業務的主體,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經營者,其對所售車輛的狀況未盡審慎核查義務,車輛存在事故及維修記錄,其仍對消費者作出精品車承諾。結合車輛的維修價格、維修部件及對交易價值減損的影響程度,可以認定王先生的行為足以致使林女士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購買車輛。故林女士訴請撤銷案涉買賣合同并要求返還購車款及賠償損失,應予準許。合同撤銷后,林女士應將車輛退還王先生。綜合考慮各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及對經營者誠信經營行為的規范的考慮,判決撤銷案涉《福州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王先生退還林女士購車款54720元并賠償30000元。 (記者 王思琦 通訊員 林泓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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