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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離婚協議,哪份算數? 法院:兩份均有效 兩份不同的“離婚協議”,引發了一場“紙上羅生門”,離婚約定的補償能否實現?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案件對此給出了答案。 案情回顧: 2020年,廈門人小紅(化名)與小林(化名)決定辦理離婚,二人在民政局簽署的《離婚協議》中約定共同購買的漳州某樓盤房產、車位由雙方共同所有,小林將房產售出后需要另外支付給小紅8萬元作為補償。 2024年,小紅將小林訴至海滄法院,要求小林支付8萬元補償金以及利息,并向法院出示另一份《離婚協議》。 不同于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這份新的協議中,雙方僅約定小林除分割給小紅的50%房產、車位總價款外,還要額外支付8萬元補償金,且沒有設置出售共同房產的前置條件。 對于這份協議,小紅表示,這是“私人協議”,只是備案離婚協議的補充,避免因房子爛尾而無法收到錢款。 據了解,二人在漳州購買的房產因開發商原因爛尾,產權證“懸空”,小林已將房屋掛牌出售半年依舊無人問津。 其間,小紅多次催促小林支付8萬元補償金,遭到小林拒絕。小林表示:“協議寫的是賣房后給錢,房子都沒賣掉,憑什么讓我掏錢?” 小紅則認為,“私人協議”第六條明確寫了若與備案離婚協議沖突,以本協議為準。而小林堅持民政局存檔的才是官方版本。 審理與說法: 兩份協議未違反法律規定,都合法有效 盡管小紅和小林在調解及庭審過程中始終都不愿退讓,但雙方都不否認兩份離婚協議的真實性,對此法院認為:無論是備案離婚協議或者“私人協議”,都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兩份協議都合法有效。若以售房為條件,則補償條款形同虛設。此外,“私人協議”也寫明了“沖突時以本協議為準”。因此,房屋是否出售,不影響8萬元支付義務。但直接要求小林支付8萬元,其大概率無力負擔,因此,法院結合兩份協議中雙方關于出售房屋的約定,考慮爛尾樓業主普遍的經濟壓力,最終從利益平衡的角度給予小林10個月籌款期,并駁回小紅關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請求。 法官提醒: 未備案的離婚協議同樣具有約束力 將離婚協議交由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備案雖是協議離婚的程序之一,但備案行為本身并非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只要離婚協議符合民法典中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即便沒有經過備案也對雙方具有同樣的約束力,因此在同時簽有多份協議的情況下,一定要記得就協議的效力進行約定,以免事后發生糾紛。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海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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