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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外嫁后,能否享有征地補償? 法院:外嫁女合法權益不因婚嫁受損 俗話說“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農村地區常有女性外嫁后就與娘家及原籍脫離了關系,不得再享受原集體經濟組織權益的思想,殊不知此舉是不合法的。近日,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依法支持“外嫁女”平等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 案情回顧 游某自出生后取得所在地上杭某村民小組成員資格,并作為家庭成員享有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2015年3月,游某與該村民小組外的他人結婚并育有一子,但婚后戶籍未遷出,仍在該村民小組生產生活,并以村民身份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且未在嫁入地確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分配集體經濟權益。 2018年,游某所在村民小組部分集體土地被政府征收,該村民小組在進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時,制定的界定辦法和分配方案認為游某屬于外嫁女,不應當被認定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亦無權參與集體田款分配,并在此后的征地補償款發放中,未將游某及其子列入發放對象。為此,游某訴至上杭法院,請求平等分配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 法院審理 外嫁女享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同等待遇 法院經審理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一般應以依法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為基本原則,同時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條件,兼顧有否喪失原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形,并充分考慮是否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綜合判定。 游某出生后落戶于所在地村小組,婚后戶籍一直未遷出,并至今在該組生產、生活、參加農村醫療保險和投票選舉,且未在嫁入地享受集體權益,應當享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同等待遇。村民小組以游某系外嫁女及二女戶為由,剝奪游某作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應享有的權益,侵害其作為該村民小組村民的平等權和財產權,村民小組應按同組村民同等待遇支付游某征地補償款。綜上,法院依法支持游某請求村民小組分配征地補償款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村民代表會決議不得與法律相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權益。 該村民小組以村民代表會決議等形式,否定“外嫁女”及其子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據以排除“外嫁女”及其子女分配權益等問題,與法律相悖,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袁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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