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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13日訊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有人竟在雜物間經營美容診所,險些讓女子美容變“毀容”。近日,福州長樂法院審結了一起涉“黑醫美”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 小甲(化名)并不具備醫療美容項目主診醫師的資質,但對醫美興趣濃厚,便利用業余時間在雜物間經營美容診所。這家“雜物間美容院”未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備案,也未依法取得設立美容醫療機構的相關批準許可。 而小乙(化名)因有醫美需求,主動聯系小甲,雙方經協商決定進行除皺、瘦身等項目。在注射“除皺針”“瘦身針”后,小乙身體即出現嚴重不適。在多次就醫治療后,小乙將小甲訴至長樂法院,訴請小甲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假一賠三”責任。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甲明知自身不具備主診醫師資質、場所也不具備美容醫療機構資質,仍為消費者提供醫美服務,屬于未取得資質即從事醫療美容服務,構成欺詐。最終,法院判決小甲應當返還小乙進行除皺、瘦身項目的花費,并額外支付費用三倍的賠償。 “醫美機構經營者資質不足、針劑使用不規范等情況時有發生,接受醫美服務導致毀容、面癱等不良后果的情形也屢見不鮮。”辦案法官表示,《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中的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分別對醫療美容機構、主診醫師、護理人員的資質做出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假一賠三”條款。不具有資質即提供服務,使消費者不明真相而信賴屬于欺詐情形,應當承擔“假一賠三”責任。也就是說,因“黑醫美”遭受損害,除了可訴請損害賠償外,也可訴請“假一賠三”。對于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經營醫美機構提供醫美服務,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須承擔刑事責任。 (記者 陳欽祥 通訊員 閔丹丹 魏逸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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