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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17日訊 未經朋友同意,偷拿朋友手機給自己轉賬,被發現后向朋友出具借條,該種行為如何認定?近日,福州鼓樓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趙某與王某系朋友關系,2022年11月24日,王某到趙某家做客,酒過三巡后,王某趁趙某熟睡之際,未經趙某同意,使用趙某手機通過微信及支付寶掃碼的方式將趙某銀行卡中的100000元轉到自己名下賬戶。 趙某醒來后發現自己銀行卡內的余額減少,多番追問之下,王某承認了其偷拿趙某手機向自己轉賬的事實。王某再三向趙某求情,并表示因急用才作出上述行為,同時承諾一旦有錢會立即還款,并當場向趙某出具借條,借條中詳細寫明王某未經同意擅自轉走趙某存款的事實。考慮到雙方之間多年朋友關系和王某困難的經濟情況,趙某當下放棄繼續追究王某。但到了借條約定的還款期限,王某并未依約定按期還款,經趙某多次催促,王某均置之不理,趙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返還100000元。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趙某雖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訴至法院,但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借貸合意,案涉款項性質亦非借款。且案涉款項系王某在趙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盜用趙某手機向其轉賬,金額高達100000元,可能涉嫌盜竊等犯罪行為。鼓樓法院裁定駁回趙某的起訴,現已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中。 (記者 王思琦 通訊員 張黎明 劉智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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