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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龍巖市新羅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杜某某因犯非法生產、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被新羅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2024年8月,公安機關查獲朱某某(另案處理)持有并使用的改裝手機,經鑒定,該手機為竊照專用器材。經查明,杜某某長期通過微信等網絡方式推廣竊聽竊照裝置銷售、安裝業務,其承接了朱某某購買、安裝竊照裝置的業務需求,將一隱形攝像頭安裝在該部手機上,向朱某某出售相關軟件并收取安裝、使用費,從中非法獲利共計2萬余元。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杜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生產、銷售竊照專用器材,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83條,應當以非法生產、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诙拍衬痴J罪認罰、積極退贓等情節,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趙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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