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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閩清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錯誤使用遠光燈而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4年7月19日晚,姚某駕駛兩輪電動車途經某省道與對向由肖某駕駛的使用遠光燈的小型轎車交會車時,碰撞到路邊行人聶某,造成聶某、姚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姚某、肖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聶某無責任。 聶某受傷后在醫院治療,截至起訴之日產生醫療費合計26萬余元。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向聶某支付賠償款88000元,姚某向聶某支付賠償款44000元。庭審中姚某表示,由于肖某違規使用遠光燈導致其在行駛途中瞬間致盲,無法感知聶某的存在,最終才導致事故發生。肖某使用遠光燈是本起事故的首要因素,肖某應當對聶某的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閩清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部門作出姚某、肖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聶某不負事故責任的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予以采納,作為確定本案賠償責任的依據,使用遠光燈的機動車一方肖某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一方姚某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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