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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鳶紛飛時 留心手中線 ——律師解讀風箏引發事故的責任歸屬問題 兒童散學歸來早,忙趁東風放紙鳶。春暖花開,天氣晴好,正是一年放風箏的好時節。每逢周末,在廣場、公園等休閑場所,五顏六色、造型各異的風箏漫天飛舞,與天空融成了一幅美麗的畫卷。然而,在使市民放松身心的同時,風箏也暗藏安全隱患。 3月23日,“風箏掛接觸網致列車臨時停車十余分鐘”“男子騎行遭風箏線割穿頭盔”兩個話題同時沖上微博熱搜,引發網友對風箏引發的安全事故責任歸屬的熱議。就此,記者邀請福建仰格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浩律師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讀。 事件回顧一:風箏掛接觸網致列車臨時停車 3月23日,河北石家莊的某列車在通過滹沱河大橋時,因為接觸網出現異物導致臨時停車。現場視頻顯示,有工作人員將接觸網上的異物取下。據報道,該異物為紅色風箏,整個處置過程導致停車10余分鐘,所幸最后列車沒有晚點。 問題①:在鐵路附近放風箏,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律師解答 劉浩律師: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規定,禁止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的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整改,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給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在鐵路附近放風箏,除了可能被罰款、賠償損失外,還有可能因為擾亂公共秩序、交通秩序被行政拘留,甚至有可能因為破壞交通設施構成刑事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過失破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題②:在禁飛區內外放風箏發生事故的后果有何不同? 律師解答 劉浩律師:若在禁飛區放風箏發生事故,由于行為人事先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事故發生的過錯明顯,往往需要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 若在非禁飛區放風箏發生事故,則需根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大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事故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問題③:放風箏應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劉浩律師: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禁止在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范圍內和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和其他物體。這里規定的“其他物體”就包含了風箏、孔明燈、氣球以及模型飛機、滑翔傘等。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在車站、港口、碼頭等公共場所,實施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否則將會被處以治安處罰。 因此,除了禁止在鐵路附近放風箏外,在放風箏時應盡量避開飛行航道、鐵路軌道、高壓電線等危險區域,并遠離人群、交通密集的公共場合,避免發生安全事故或擾亂公共秩序。 事件回顧二:男子騎行遭風箏線割穿頭盔 3月23日,在四川成都,騎友黃先生在環城綠道上騎行至青龍湖公園附近路段時,頭盔被風箏線割出一條10余厘米的裂口。在頭盔的保護下,黃先生只是摔倒時手部、膝蓋受了些皮外傷,頭部由于強大的作用力有些許疼痛。黃先生表示:“還好戴了頭盔,不然割到的就是頭了。” 問題①:放風箏導致他人受傷應如何擔責? 律師解答 劉浩律師:如何擔責需要結合事發場景以及傷情程度進行具體分析。若行為人是在空曠、適宜的地方放風箏,由于天氣影響或者受害人的意外闖入等無法預見的因素,最終意外發生事故,則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由行為人根據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 若行為人是在不適宜的地方放風箏,例如環湖騎行道路或者人群密集的地方。由于近些年來關于“風箏傷人事件”的新聞報道已屢見不鮮,再結合事發地騎行車輛、人群的來往頻率,行為人理應預見到在這些地方放風箏有可能導致傷亡事故。在此情況下,若造成他人受傷嚴重或者死亡的,可能會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犯罪,最高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為人對事故發生具有過失,但尚未造成重傷以上后果的,則需要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問題②:未成年人放風箏致傷,責任由誰承擔? 律師解答 劉浩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適當減輕其侵權責任,但不能全部免除責任。 若未成年人有個人財產(如壓歲錢、繼承所得),優先以其個人財產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問題③: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律師解答 劉浩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方,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若在該地放風箏有發生事故的風險,而管理方未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未及時對該危險行為進行管理、制止,則需要與行為人按照過錯比例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提醒 風箏線在風力作用下可產生極大張力,繃緊時切割力堪比刀具,且風箏線多為透明或淺色,肉眼難以及時發現,極易對行人、車輛造成意外傷害。 因此,在放風箏時應選擇平坦空曠區域,遠離禁飛區、人群密集區及交通干道,并隨身攜帶剪刀等工具應急,放風箏過程中應妥善、正確操作,避免發生意外事件。 此外,對于行人、騎行者來說,經過放風箏區域時務必小心慢行,避免從風箏下方經過,謹慎觀察,降低自身風險,防止被風箏線所傷。 最后,公園、廣場等管理方應當合理劃定放風箏區域,加強巡邏、管理,對違規放風箏的行為進行勸導,設置安全警示標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普法后記 一次僥幸放飛,可能讓美麗的風箏化作擾亂交通命脈的空中“利刃”,也可能讓纖細的風箏線成為割裂安全的無形“兇器”。兩起熱搜事件看似偶然,實則是漠視規則必然要付出的安全代價。 風箏的高度,由法律標尺丈量。于個人,主動避讓禁飛區、及時收線、清理殘線,是對他人也是對自己的負責;于管理者,用主動管理織密防護網,是防患于未然的關鍵。而作為社會公眾,遇危險行為多一句提醒,遭傷害時依法維權,是守護公共安全的公民自覺。 唯有個人攥緊自律之線、管理者拉緊責任之弦、社會系緊共治之結,方能讓風箏真正翱翔于安全的天空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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