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物遇假貨,“退一賠十”還是“退一賠三”? 法官:兩種賠償方式適用情況不同 消費維權中的“退一賠十”和“退一賠三”兩種賠償方式逐漸被人們熟知。然而,同樣是買到假貨,賠償方式為何不一樣?如何判定用哪種方式賠償?近日,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該院審理的兩起案件,對此作出解答。十倍賠償通常適用于食品安全領域,三倍賠償則適用于經營者對其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的情況。 案例一: 網購名酒為假酒 法院判決:退一賠十 案情回顧 2023年12月,消費者陳某在某電商平臺向糧某公司開設的網店花費6400元購買“某某高粱酒”32瓶,用于收藏品鑒。 然而,陳某無意間發現其購買的“某某高粱酒”與朋友在免稅店購入的某某高粱酒在監封章上存在明顯差異。陳某據此認定糧某公司出售的“某某高粱酒”為假酒,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要求糧某公司賠償,但糧某公司拒絕賠付。 2024年4月,陳某訴至洛江法院,請求判決糧某公司返還價款6400元,并按“假一賠十”標準賠償6.4萬元。 法院審理 經銷商不舉證也不鑒定,須承擔不利后果 法院審理過程中,陳某對該32瓶“某某高粱酒”申請真偽鑒定,支付鑒定費9500元。鑒定機構認定其中31瓶酒不符合真品工藝特征,另1瓶酒因內盒拆封、酒瓶開啟,無法進行真偽判定。經法院釋明,糧某公司表示對該32瓶酒不申請食品安全標準鑒定。 法院認為,雖然有1瓶“某某高粱酒”無法進行真偽判定,但該瓶酒是與其他31瓶酒同一時段向糧某公司購買的,可推定案涉32瓶酒均非真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之規定,糧某公司應當對案涉32瓶酒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舉證,但其不進行舉證,亦不申請鑒定,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故法院推定案涉32瓶酒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糧某公司無法提供合法的進貨來源,未舉證證明其盡到進貨審查義務,法院依法認定糧某公司明知案涉32瓶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進行銷售。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糧某公司退還陳某購酒價款6400元、按購酒價款的十倍支付賠償金6.4萬元,并承擔陳某為本案支付的鑒定費9500元。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