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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扶養費糾紛案,判決丈夫應向患病妻子支付醫療費和生活費。 王某與張某于2017年6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婆媳關系矛盾,王某自2021年9月起離開張某家,雙方分居生活至今且無任何經濟往來。現張某為外賣員,月收入4000元左右;王某自稱因患有因腰椎間盤突出疾病,長期在家休養無收入來源。自2021年11月至2024年7月期間,王某因腰椎間盤突出等疾病共花費醫療費用44487元。王某訴至涵江法院,要求張某給付醫療費和生活費。 涵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應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王某現因腰椎間盤突出導致勞動能力下降,系需要扶養的一方,張某作為王某的丈夫,理應盡到扶養義務。王某自2021年9月離開張某處,張某未給付過生活費,故王某要求張某給付醫療費和生活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扶養費數額,根據醫療機構的病歷治療及醫藥開支情況,法院綜合考慮當地生活水平、王某的病情、實際生活需要,以及張某的負擔能力等因素,酌定張某承擔王某部分醫療費4萬元、交通費430元、住宿費1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至2024年11月期間的扶養費1.3萬元,以及自2024年12月份起按每月350元標準的扶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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