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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偽造公司印章案。 2021年3月,張某某為幫助齊某某等人辦理場地租賃等事宜,通過刻假章人員,以一枚假章50元的價格先后偽造“某建筑有限公司”和“某集團有限公司”兩枚公章,并在涉案《場地租賃合同》中加蓋偽造的“某集團有限公司”公章。2022年12月10日,張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司法鑒定證實上述印章系偽造。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伙同他人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其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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