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閩清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狩獵案,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4個月、緩刑1年;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5個月。 吳某某伙同劉某甲把所謂的“玉米地防護機”先后鋪設在閩清縣某村山場,利用從“玉米地防護機”中拉出的電線布設電網,通電后用于獵捕野生動物,2人在山場鋪設期間造成劉某乙被電傷(吳某某已賠償1000元),未捕獲獵物。2023年8月,劉某甲利用從他人處購買廢棄的電容改裝成蓄電裝置(經實驗,電壓可升至537V),于2023年12月將蓄電裝置運至山場,從裝置上搭設電線鋪設于另一山場,通電后用于獵捕野生動物,其間將謝某某電傷(已賠償2萬元),未捕獲獵物。 閩清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某伙同劉某甲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獵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考量其犯罪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