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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案。 2021年12月,林某在李某經營的某美容店辦理會員卡,先后充值服務費共計8600元,約定可享受足浴、面部護理等服務148次。2022年4月27日,該美容店在未通知消費者的情況下注銷營業執照,但繼續經營至同年8月。林某發現店鋪關閉時還剩余未消費服務次數136次(價值7865.6元),多次聯系李某協商退款未果,遂起訴至倉山法院,要求其解除服務合同,退還剩余服務費及資金占用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與某美容店成立對應服務合同關系。2022年4月27日,案涉美容店注銷,并于同年8月關門后再未對林某提供對應服務,屬于以自身行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義務,林某有權解除合同。同時,某美容店系個體工商戶,李某系案涉美容店的唯一經營者,應以個人財產對案涉美容店的債務承擔責任,根據林某收款收據體現的服務價格,林某訴請李某退還服務費7865.6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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