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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賣房款,是遺產還是贈與? 法院:老人訂立的錄音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應屬遺產 父親生前賣出房屋,留下109萬元賣房款,這筆錢該如何分配?七兄妹各執一詞、對簿公堂。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發布了該起繼承糾紛,認定七兄妹享有109萬元的繼承權,并結合案情對遺產如何分配進行詳細解答。 案情回顧: 程龍(化名)與李麗(化名)系夫妻關系,雙方生育6女1子。程龍與李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于漳平自建一幢三層房屋,所有權登記在程龍名下。 2023年3月,程龍將房產以11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案外人,并在當月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其中1萬元系中介費用,由程龍兒子程七支付,賣房款109萬元存放在程龍兒媳婦(程七妻子)的銀行賬戶上。李麗與程龍先后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去世。 程龍與李麗的6個女兒主張,其父母已先后去世,故賣房款109萬元應系程龍的遺產,6女1子應均等分配。6個女兒共同向法院起訴,要求程七向6人各支付賣房款的七分之一。 程七認為,案涉房產系自己和程龍共同建設形成的家庭共有財產。在案涉房產出售后,程龍就已明確表示將賣房款贈與孫女(程七女兒),故109萬元不屬于遺產,無需另行處理。同時,程七還提交一份程龍的錄音予以證實。 法院審理: 賣房款應屬遺產,依照法定繼承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產系程龍與李麗雙方生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賣房款109萬元應屬于程龍與李麗的遺產。程七主張程龍生前已將案涉房產贈與孫女并提供錄音為證,但提交的錄音沒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對錄音錄像遺囑形式要件規定,應屬無效遺囑,故此案應依照法定繼承處理。 其中,一女兒因患有小兒麻痹(癱瘓)綜合癥,生活無法自理缺乏勞動能力,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多分;程七和另一女兒對被繼承人程龍與李麗在生活方面承擔主要的照顧義務,且在程龍與李麗生病住院期間,主要由程七照顧,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盡善盡孝的良好風氣,認定可以多分遺產。 法院酌定109萬元遺產分配如下:患有小兒麻痹(癱瘓)綜合癥女兒繼承30萬元,程七繼承23萬元,承擔了主要的照顧義務的女兒繼承16萬元,其余4個女兒各繼承10萬元。 程七不服一審判決,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程七的再審申請。 法官說法: 問題①:關于遺產贈與有怎樣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故贈與需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此案中,程七僅提交程龍生前的錄音,從錄音中無法獲知程龍明確將109萬元賣房款贈與孫女的事實,故無法認定程龍具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在案證據僅能證明109萬元賣房款由程龍兒媳婦持有,并不等同該款項的所有權歸其所有。程七認為程龍已將109萬元賣房款贈與自己女兒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問題②:如何訂立有效的錄音遺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錄音錄像遺囑,即立遺囑人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要求2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此案中,程七提交了一份程龍的錄音,自己和妻子雖在場見證,但均與被繼承人程龍有利害關系,不符合擔任見證人的條件,且錄音遺囑未記錄遺囑人和見證人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該錄音遺囑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被認定為無效。在訂立錄音錄像等遺囑時,應嚴格按照《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避免因缺少相關要件而致遺囑無效。 問題③:什么情況下,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可以多分遺產的有3種情況: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適當多分,優先分配。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疾病、殘疾、年老等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此案中,患有小兒麻痹(癱瘓)綜合癥的女兒因生活無法自理缺乏勞動能力,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多分。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此處“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和“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兩個條件只需具備之一即可。其中,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扶養義務。 3.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繼承人之間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對遺產的分配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各繼承人同意不均等分配遺產,法律尊重繼承人的意愿,可以按照協商的結果進行分配。 此外,可以不分或少分的有一種情況: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這里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點,此處“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和“不盡扶養義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第二點,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愿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 法官提醒: 為了109萬元遺產,七兄妹鬧上法庭,傷及和氣與親情。在此,建議老年人在進行財產贈與時,盡可能通過書面贈與協議等形式將相應事項予以確定,明確贈與的意思表示,并充分考慮各子女之間、各孫子女之間的相關權利,顧全親情,以避免家庭紛爭、維護親情。在產生矛盾糾紛時應以溝通為先、親情為重。如此,才能維護家庭和子孫后代的和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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