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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安法院審結今年首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鄭某章有期徒刑二年。 根據福安法院生效裁判認定,被告人鄭某章應向羅某某等人償還借款共計2446.7萬余元及利息,然而鄭某章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履行還款義務,羅某某等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福安法院向鄭某章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等,要求其履行判決、裁定或報告財產,但鄭某章拒不報告財產,且隱瞞、轉移可供執行的財產。后鄭某章主動投案,并履行部分還款義務。 福安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章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綜合鄭某章具有前科、自首、認罪認罰、履行部分執行義務等情況依法判處被告人鄭某章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說法: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生效后,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效力,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會涉及刑事犯罪。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權威,也損害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否則將受到法律嚴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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