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經福清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高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2024年6月24日至7月13日,居住在福清市某小區的高某因電動車配件丟失、電表戶號及電梯故障等問題多次向物業反映未果,遂產生報復心理。為發泄不滿,高某先后16次私自使用工具強行打開所住樓層東、西兩側電梯外門安全鎖,扒開門體,導致正在運行的電梯急停并劇烈晃動,引起小區業主恐慌、擔憂,頻繁向物業投訴電梯安全問題。 其間,小區物業為排查隱患,16次緊急聯系電梯維保人員到場檢修。盡管未發現配件損壞,但出于安全考慮仍更換了部分零部件,累計產生維修費用2萬余元。 經審查,福清市檢察院認為高某為泄私憤多次破壞公共設施,嚴重擾亂小區秩序,其行為已涉嫌尋釁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