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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沖動縱火燒家,不僅無法化解問題,還會因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近日,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消防刑事案件,以放火罪判處肖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24年7月17日凌晨0時30分許,肖某某認為家人不關心自己,心生不滿和絕望,在看到其停放在自家一樓客廳的摩托車輸油管發生泄漏,汽油流到地面,遂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香煙點燃,并將點燃的煙頭丟向地面汽油。火勢迅速蔓延,肖某某逃離現場,在公路旁的水溝睡覺。 接到報警后,永定區消防救援大隊迅速出動救援力量趕到現場,將火勢撲滅。此次火災過火面積約10平方米,煙熏面積約200平方米,造成室內裝修、家具、自行車和兒童玩具等物品燒毀,無人員傷亡。經統計,直接財產損失總計約為1.65萬元。 隨后,永定區消防救援大隊第一時間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詢問、調取現場視頻錄像、火災現場勘驗,認定起火原因系人為縱火。 案件移送起訴后,永定法院經審理認為,肖某某故意放火燃燒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悔罪表現,已取得周邊住戶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故對肖某某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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