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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起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獲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案件圍繞股權轉讓后的債務責任認定問題展開,此前,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某某、尚某公司、海某公司對貴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貴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6日,注冊資本300萬元,唯一股東馬某認繳出資300萬元,出資期限至2070年12月8日。隨后幾年間,貴某公司股權經歷多次無償轉讓,工商登記信息也多次變更。2021年4月20日,貴某公司將某小學土方回填施工項目發包給興某公司,興某公司依約向貴某公司支付了32.4萬元定金。然而,雙方在2022年履行協議過程中發生糾紛,興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將貴某公司及張某某等股東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新羅法院。2023年3月29日,尚某公司在訴訟期間,將持有的貴某公司100%股權無償轉讓給海某公司。 新羅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進土回填協議書》,貴某公司返還興某公司土方回填及毛料雙倍定金款64.8萬元等。貴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貴某公司返還興某公司土方回填及毛料雙倍定金款44.64萬元等。判決生效后,興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但因貴某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本次執行程序終結。2024年8月1日,興某公司再次向新羅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某、尚某公司、海某公司對貴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新羅法院經審理認為,海某公司作為貴某公司現唯一股東,未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有財產,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尚某公司在一審訴訟期間無償轉讓股權,不能免除舉證責任和債務,同樣需承擔連帶責任;張某某使用個人賬戶收取定金且未轉至公司賬戶,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也應承擔連帶責任。依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新羅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張某某、尚某公司、海某公司對貴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各方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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