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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光澤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傅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拘役1個月10日、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經審查,傅某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由家中往光澤城區方向行駛,途中不慎碰撞到陳某停靠路邊的半掛車車尾,導致傅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傅某被120急救送往醫院救治,所幸并無生命危險。經民警對傅某血液進行抽樣檢測,結果顯示傅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2.9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 后經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認定:傅某醉酒駕駛非機動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中存在嚴重過錯,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在事故中存在過錯,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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