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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出心中“刺” 栽上和諧“花” 輕傷害案中的法理情 輕傷害案件,雖是發生在人民群眾身邊的“小案”,但想要辦好卻不簡單,如何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如何兼顧法理情,怎樣才能實現“案結事了”,時時考驗著檢察官的能力和水平。 2024年,郜某某在霞浦縣某海帶廠工作,而陳某某長期在該廠門口擺攤售賣海鮮。2024年10月15日11時許,陳某某向一顧客售賣蝦皮,郜某某因講價問題與陳某某發生口角,郜某某將橘子皮扔向陳某某后,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其間,郜某某用拳頭擊打陳某某頭面部,致陳某某鼻部受傷。經鑒定,陳某某雙側鼻骨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傷情屬輕傷二級。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后,將該案移送至霞浦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受案后,承辦檢察官通過詳細審閱卷宗、實地走訪、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相關證人,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和事實。經過細心審查,檢察官認為該案是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的刑事和解案件范圍,且發生在熟人間,并且案發后郜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有矛盾化解基礎。在訊問郜某某時,郜某某認罪悔罪,表示會盡力賠償被害人損失,愿意和解。同時,聽取了陳某某的意見,其也表示愿意和解。 經了解,雙方雖都有和解意愿,但陳某某要求賠償數額較高,而郜某某自身患有疾病,經濟狀況較為困難。檢察官向雙方釋明認罪認罰、刑事和解規定和以往同類型案件判決內容,解釋此類案件最高賠償標準上限后,陳某某自愿降低索賠數額。 “這個案子雖然案情簡單,但如果我們只滿足于走完司法程序,卻忽視背后的積怨化解,今天辦結了一起故意傷害案,明天可能又會釀成更大的沖突。辦案不是終點,要把他們心中的那根‘刺’拔出來,再栽上‘花’,我們才能放心。”承辦檢察官說道。 最終,在檢察機關主導的多方調解下,促成郜某某向陳某某賠償損失人民幣共計8.1萬元,雙方簽署和解協議,陳某某表示諒解郜某某。郜某某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經綜合考量,霞浦縣檢察院依法對郜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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