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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一起為逃避債務,故意隱匿資產的拒不執行案,法院作出審理,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 2021年12月,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判令陳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扶某某借款300萬元及利息,莆田市荔城區某機械廠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判決生效后,因陳某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經扶某某申請,荔城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7日對陳某某強制執行,并于同日發出執行通知書等材料。 經查,陳某某以每年15萬元的租金將廠房租給他人使用,并要求把租金匯入自己妹妹的賬戶,再由妹妹轉交給自己。陳某某及妻子還購買了2套商品房。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陳某某一直未向法院申報個人財產狀況,還將所得租金收入用于返還個人普通債務、日常生活開銷等,均未用于執行上述判決,致使上述判決無法執行。2024年3月,陳某某被抓獲。 陳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荔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對陳某某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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