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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刷好評,為不誠信商家虛假宣傳 法院:應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 如今,很多人在網絡購物、消費時都會先查看其他用戶給出的評價,“刷好評”服務和由此引發的亂象也隨之出現。近日,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有償虛假刷量、商品好評的不正當競爭案件。 案情回顧 某信息咨詢公司作為某第三方評價平臺的運營主體,主營業務是為用戶提供商戶信息、消費點評及消費優惠等信息服務。該公司在某第三方評價平臺搭建的信用評價體系,目的在于引導平臺商家誠信經營,為消費者選擇相關商品及服務提供參考,解決網絡消費環境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2024年12月,某信息咨詢公司發現,張某、鄭某經營的代運營公司某管理咨詢公司通過技術手段為入駐商家提供有償虛假刷量、商品好評等服務,遂起訴至泉港法院。 法院調解 某信息咨詢公司認為,某管理咨詢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幫助不誠信商家在某第三方評價平臺虛假宣傳,使不誠信商家基于虛假的銷售數據和用戶評價獲得競爭優勢和交易機會,損害了誠信經營商家的競爭利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干擾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使平臺信用評價流量受到嚴重影響;某管理咨詢公司的行為違背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及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因該公司已經注銷登記,張某、鄭某作為公司股東應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張某、鄭某對其公司實施的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予以認可,侵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經泉港法院調解,張某、鄭某同意立即停止針對某第三方評價平臺進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某信息咨詢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 法官說法 有償虛假刷量、虛假好評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案中,某信息咨詢公司系某第三方評價平臺的運營主體,張某、鄭某經營的某管理咨詢公司利用網絡技術手段,為進駐某第三方評價平臺的商家提供有償虛假刷量、商品好評等服務的行為,干擾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模式和活動,損害其他經營者、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獲取不當利益,該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和良性競爭關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關于“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作為代運營公司,提供網絡服務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不得實施數據造假行為,否則將得不償失。 對于商家而言,誠信經營是立業之本,不得通過刷單、虛假好評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優勢。唯有通過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方能贏得消費者長期的信任和口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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