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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士:我表弟年幼時,我舅舅就去世,我舅媽帶著表弟改嫁。舅媽去世后,已18歲的表弟仍然與其繼父生活在一起,但父子關系并不融洽。繼父想以我表弟不是其親生為由,主張解除繼父子關系。請問,繼父子關系可以任意解除嗎? 馬麗娟(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黃女士,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以及該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您表弟自幼與母親和繼父長期共同生活,屬于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子,不能隨意解除繼父子關系。如果成年的表弟與繼父任意一方執意要解除這段關系,可以通過書面協議或者訴訟方式解除。雙方解除繼父子關系后,您表弟仍要履行對繼父的贍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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