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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企業可以不繳納嗎? 法院:不能!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 現實生活中,存在勞動者為多拿現金放棄社保,用人單位為節約成本而應允的違規情形。近日,連城縣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員工放棄社保后又反悔引發的社會保險糾紛案件,法院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補繳社保產生的滯納金損失應按比例分擔。 案情回顧 2018年2月27日,阿毅(化名)進入連城某公司工作,并向某公司出具《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承諾書》書面材料,載明因阿毅個人原因,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某公司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每月以現金的方式補償阿毅。2023年2月12日,阿毅因曠工被公司辭退,2023年11月6日,阿毅投訴舉報某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保、公積金。2023年12月15日,某公司為阿毅補繳醫療保險費23286.87元、生育險費2037.58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納)23664.32元、墊付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11200.4元、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28088.56元。2024年3月18日,某公司以阿毅因自愿承諾公司無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應由其自行承擔補繳社會保險產生的滯納金為由向連城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用人單位負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負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責任,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不論勞動者是否承諾放棄社保,用人單位都負有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阿毅與某公司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承諾書》,該行為不僅損害阿毅個人社會保險利益,也侵害全體社會的整體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約定。 此案系阿毅個人原因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并要求公司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進而導致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產生,故對于滯納金28088.56元,可以認定為某公司與阿毅為履行《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承諾書》而導致的損失。現因《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承諾書》無效,且雙方對此均存在過錯,對滯納金損失28088.56元應按各自應繳納的比例進行分擔。故依法判令某公司應承擔滯納金的比例為67.87%計19063.71元,阿毅應承擔滯納金的比例為32.13%計9024.85元。阿毅不服提起上訴。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無法通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雙方約定或勞動者的單方面承諾事先排除。 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強制、誘使員工作出減輕公司繳納社保責任的承諾。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應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應積極督促用人單位為自身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當用人單位強制或誘使自己放棄社保時,應據理力爭、敢于說“不”。如用人單位不履行社保繳納義務時,勞動者要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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