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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干部違紀違法之后,喜歡為自己找一個“不知道相關規定”之類的理由。這其中很多人當然是狡辯,指望以此達到“不知者無罪”的效果,以逃避紀法的處罰(這種想法未免太天真了)。但也有一些人,確實因為基本不學習,對相關條規一無所知,以致踩了紅線、碰了高壓線還不自知。 假裝不懂的“表演”這里就不說了,也不值得說。說說那些真正“無知”的行為。這種現象并不少見。和各種各樣的人打過交道就知道,有些人的認知,確實超出正常人的想像。 曾經處理過一名基層執法人員利用職權讓管理服務對象為自己個人大宗消費買單的事。被人舉報后,這名執法人員滿臉不服,認為這種事情天經地義,純屬自己私人“攢”下的人情,甚至認為紀檢機關是“多管閑事”,故意為難他。事后了解到,他所在的這個基層單位,從來就沒組織過相關的學習,大家按照自己的喜好各干各的,盡管別人越管越嚴,這里卻因為是相對獨立的單位(不歸屬地管理),長年“濤聲依舊”,真是“春風不度玉門關”。 還有一名老干部,退休前擔任過某部門主要領導職務,退休后一直在某企業兼職取酬。待得被人舉報,他才知道這種行為違紀了。剛找他談話時,這名老干部很不理解,大呼冤枉,認為自己靠勞動獲得報酬,根本沒什么錯。直到我們拿出相關條文給他看,他才平定了情緒,繼續大談自己確實不知道有這個規定,而且這么多年也從沒哪個人給他指出過這個問題。當然,他明白自己的行為違反規定之后,誠懇地認錯了,這種“亡羊補牢”并不算晚。 某些違紀違法人員為什么“無知”?主要原因,當然是因為平時不學習。相當一部分干部,心目中從來就不把學習當回事,一門心思謀的是“實惠”,哪管得上有哪些現行規定,或者又出了什么新規。他們完全按世俗處事,依“慣例”作為,就算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被人發現了,還振振有詞地說“以前就是這樣干的”。 對這種人,不管你怎么苦口婆心教育,他都未必能真正聽進去。唯有到了該付出代價的時候,才可能有所觸動,有所悔悟。 而另一部分人,則是在學習上有盲點,平時忽略了某些原本很重要、但在他看來不重要的學習內容?!皶接脮r方恨少”,因為當時覺得某些條條框框和自己無關,所以從不關注。到了后來,崗位變了,要求不一樣了,但自己沒有“水漲船高”跟進學習,于是出現身體與靈魂脫節的尷尬事。 正所謂“無知者無畏”。不管是哪種情況,很多人因為不懂紀法,不知規定,不計后果,膽子自然就壯了,只有他想不到的事,沒有他不敢干的事。及至出事,除了那些原本有一定自覺意識的人,通過“補課”之后,尚能積極修復存在的問題,相當一部分人則是一臉懵懂,不知反省,反而怪這怪那。他們要么怪單位沒有組織學習,要么怪別人沒有事先提醒,但就是不怪自己,仿佛自己的無知是多么的無辜。 當然,出了事,怪誰都沒用。因為“無知”從來就不是“無畏”的借口,我們沒有任何理由用“無知”來做擋箭牌。 道理很簡單。一方面,學習是公職人員份內之事。在制度設置上,學習便是公職人員的必修課。尤其是很多重要法律法規和文件出臺,相關部門是必須組織學習的。一個單位對學習抓得不實,固然是有責任的,但作為個體,對于某些重要規定不自覺學習,本身也是一種失職。這種錯誤,只能由自己買單,不能轉給別人頂包。 另一方面,所有用于約束人的紀法規定,都是公開的,都是不搞“不教而誅”的。作為公職人員,只要沒有脫離生活,只要不是故意回避,只要不是完全不在工作狀態,就不可能對與自己相關的規定一無所知。即使有些內容確實記不清楚,在你想知道的時候,也是可以隨時查詢的。如果你不愿意去了解,那完全是你個人的責任,怨不得別人。 隨著社會生活日益豐富,各種制度、規定越來越多,不可能要求每個人都能隨時熟記于心。但是,一些基本的要求,應知應會的知識,在入職之初就應當掌握。而在工作當中遇到的拿不準的事,如果你有所敬畏,主動想到要為自己“避險”,那么,多查詢,多咨詢,很多問題自然就能迎刃而解??傊頌楣毴藛T,一定要記得,“無知”不能為自己違規違紀違法開脫。只有心存戒懼,認識到權力的“雙刃劍”特性,主動加強學習,掌握相關規定,厘清行為邊界,才能確保行穩致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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