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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是常識,但一些人片面地認為,危險駕駛僅與駕駛人有關,卻不知車主也有可能成“共犯”。近日,建甌市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將車主張某某和駕駛員陸某某一同起訴至法院。經審理,陸某某被判處拘役3個月10日,并處罰金5000元;張某某被判處拘役3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4500元。 去年11月24日,張某某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小型汽車借給陸某某使用,當天二人在轄區某賓館飲酒后,張某某在明知陸某某已處飲酒狀態下,仍授意其駕駛車輛前往飯店繼續聚餐飲酒。次日凌晨,張某某再次任由陸某某在持續飲酒后駕駛車輛返回其所居住的小區。當車輛行至小區入口時,陸某某因糾紛引發爭執致路人報警。后經鑒定,陸某某的血樣乙醇含量為241.9mg/100ml。 檢察官認為,陸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張某某作為機動車的實際控制人,在明知陸某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機動車交由陸某某在道路上駕駛,兩人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都應依法受到懲處。 檢察官提醒: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記“酒后不開車”,酒后不僅自己不開車,也莫要將自己的車輛借給他人駕駛,杜絕僥幸心理,避免以身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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