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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離婚訴訟遇上扶養費履行爭議,又衍生出其他糾紛,該如何破局?近日,惠安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與城關法庭通過創新聯動調解機制,成功將三起關聯案件合并化解。這場“剪不斷理還亂”的家庭糾紛,最終實現案結事了。 李峰與張麗(均為化名)這對夫妻的多起糾紛始于對扶養費、醫療費的分歧。張麗因患病喪失勞動能力后,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李峰支付醫療費及每月扶養費。雖然訴求獲得法院判決支持,但李峰未主動履行,直到法院強制執行才支付已產生的扶養費。此后,雙方感情逐漸破裂。 今年初,李峰起訴離婚,但雙方因財產分割問題爭論不休,尤其是對一旦離婚后,已生效判決確定的扶養費如何支付、履行的問題產生了較大分歧。而張麗的母親黃女士也另案起訴,主張李峰對張麗負有夫妻扶養義務,應支付兩人婚內自己為張麗代墊的醫療費,這使家庭矛盾愈發復雜。 “雖然是三起不同的案件,但癥結均在于雙方長期情感對立與經濟糾葛的疊加。”充分梳理案情、溝通了解后,承辦法官認為,“要想破解當前的局面,不僅要算清經濟賬,更要解開心結,同時還要兼顧后期履行的可操作性。” 為此,家少庭承辦法官與城關法庭承辦法官決定聯手,以雙方的情感與經濟癥結為關鍵抓手,將三起案件進行合并調解,同步圍繞“婚姻關系解除”“保障被扶養者的權益”“合理化解醫療費糾紛”三條主線,確保各爭議點得到關注、各方交流溝通順暢。 “李峰這邊因為母親生病也花了不少錢,確實有一定經濟壓力。離了婚不代表斷了情,總要給彼此留條路走。” “張麗這邊,后續治療確實需要持續支出,你在經濟允許情況下能幫扶的理應盡量幫扶……” 調解過程中,法官以“尊重生效判決+彈性調整責任”為原則做當事人思想工作。一方面,遵循扶養費糾紛案件的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基本價值取向和對被扶養人的權益保障,為雙方當事人提供可行的后續履行替代方案,以期達到保障權益和靈活可操作性的平衡統一;另一方面結合張麗病情需增加醫療支出的客觀事實,以及李峰因結婚對外負債、其母親病重等造成收入下降的實際情況,促推張麗與李峰相互理解,達成共識。 經多輪背對背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李峰與張麗解除婚姻關系,李峰一次性向張麗支付經濟幫助,以替代后續扶養費的支付;張麗自愿放棄扶養費的后續主張;李峰與黃女士、張麗就代墊醫療費用糾紛協商一致并當場履行完畢。 “法官既考慮了我的支付能力,也讓我盡到了道義責任,這樣的結果我愿意接受。”調解協議簽訂后,李峰感慨道。至此,交織在一起的三起糾紛妥善化解,實現了“解婚姻之困、調判后之難、護民生之需”三重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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