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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永定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廖某等4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至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25000元至7000元不等。 2023年1月至5月,廖某與沈某在永定鳳城一社區后山開設賭場進行“劃豆子”賭博,廖某負責搭建賭場并提供賭具,雙方約定按三七成持股比例進行分紅。賭場由廖某與沈某坐莊,同時允許賭客湊份子參與坐小莊或者單獨坐莊,莊家贏錢按盈利的10%抽水,輸錢不進行抽水。2023年3月,賴某到賭場內參與賭博,跟廖某協商由其坐莊,贏錢賭場抽取5%,輸錢不抽成。次月17日,林某與賴某合伙坐莊賭博,賴某負責做保利,林某負責蓋豆子,現場賭客共計20余人。2023年10月13日,公安機關接舉報后案發。 經查,開設賭場期間,廖某、沈某相互轉賬涉案金額共計720160元,廖某獲利11000元左右,沈某獲利5000元左右。賴某、廖某坐莊期間,相互轉賬涉賭資金共計99180元。另查明,賭場為賭客提供免費或收取2%利息費的現金兌換服務,并等價回收所有賭客手中的現金,開設賭場期間,廖某與賭客進行現金兌換,共計收取261370元,支出134600元。 永定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認為,廖某、沈某以盈利為目的,合股開設賭博場所;賴某、林某在賭場內坐莊賭博,參賭人員達20人以上,四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以涉嫌開設賭場罪對廖某、沈某提起公訴;以涉嫌賭博罪對賴某、林某提起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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