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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態保護法律體系日益嚴密的當下,任何試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禁行為,即便未達到目的,也難逃法律制裁。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狩獵案,以非法狩獵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案情回顧 2024年5月3日,羅某擅自攜帶鋰電池、逆變器、鐵線、塑料棒等工具,到長汀某農田處,利用該工具布置電網,欲狩獵野豬。次日晚,羅某接通電源,并在農附近守候。其間,公安民警接到舉報,前往該地查看時,羅某見狀逃跑。2024年5月7日,羅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違反法律規定,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羅某雖未實際獵獲野生動物,但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鑒于羅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構成非法狩獵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此案中,羅某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獵,即便無獵獲結果,仍構成非法狩獵罪。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生態保護紅線不可觸,任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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