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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偶像演唱會“一票難求”,不少粉絲轉向代購渠道,卻暗藏風險!近日,安溪法院審結一起委托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代購人應返還購票款。 2023年12月11日,粉絲吳某通過“騰訊電子簽”與寇某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吳某以1.2萬元總價向寇某購買3張某明星福州演唱會內場連坐門票。合同要求,吳某應于當天一次性付清全款,寇某應在2024年4月15日交付門票。若寇某未按時交付門票,應向吳某支付2000元作為違約金,并承擔吳某因此產生的全部損失。 合同簽訂當天,吳某通過銀行向寇某轉賬支付1.2萬元。后寇某既未交付門票,亦未退還購票款。為此,吳某將寇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委托寇某代為購買演唱會門票,寇某從中賺取票面差價,屬于倒賣文藝演出票,其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雙方對此均有過錯,故判決寇某返還吳某門票費用1.2萬元及與吳某共同承擔保全申請費、保險費,駁回吳某請求支付違約金2000元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黃?!蓖ㄟ^非法手段獲取門票后高價轉手,妨礙了社會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其代購委托行為是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據此,法院判決行為人返還門票費用。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售賣演唱會門票需相應資質,法官在此提醒追星心切的消費者,應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門票,警惕非官方渠道代購,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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