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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連城縣檢察院以被告人華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處被告人華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2020年9月,華某與老鄉“阿明”一起吃夜宵時,“阿明”許諾華某只要其拿銀行卡和U盾及綁定的手機卡給其使用,會給其1000元,并交代要辦理一類卡,因為轉賬額度更高。幾天后,華某按照“阿明”的辦理了一張銀行卡、U盾及一張新的手機卡綁定這張銀行卡一并交給“阿明”,“阿明”按照約定給華某轉賬1000元。過了幾個月,當地派出所打電話給華某并告知其該銀行卡出問題,華某才將該銀行卡注銷。然而,經公安機關查明,在這短短幾個月間,華某名下被他人使用的銀行卡流水高達100余萬,其中關聯馬某等3被害人被電信網絡詐騙資金共計5萬余元。 2024年2月,被告人華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退出違法所得、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獲得諒解。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他人犯罪提供銀行卡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 千萬不要為了蠅頭小利,出賣自己的銀行卡、U盾和手機卡!這類看似簡單的行為,極有可能讓你淪為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兇”。犯罪分子利用這些工具轉移非法資金,逃避警方追查。一旦涉案,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面臨罰款、判刑,個人征信也將留下污點,影響貸款、信用卡申請等金融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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