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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原債務誰承擔? 法院:由原經營者承擔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后,原經營者在經營期間所欠的債務,由誰承擔?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發生變更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漳平某發型會所系于2008年10月注冊成立的個體工商戶,鄭某為經營者。2024年3月1日,經營者由鄭某變更為何某。在鄭某經營期間,鄭某與某發型會所共同向某銀行借款20萬元,借款額度有效期間自2023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6日。借款期限屆滿后,鄭某與某發型會所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某銀行遂訴至漳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鄭某與某發型會所共同償還借款。 法院審理 變更后的個體工商戶是獨立主體,無需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因此,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實際上屬于自然人或家庭的債務,此案所涉債務發生在鄭某經營期間,應由鄭某承擔責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登記。雙方經營者同時申請辦理的,登記機關可以合并辦理。因此,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即使個體工商戶字號不變,但實際原個體工商戶已消滅,新個體工商戶成立。 此案中,某發型會所的經營者已由鄭某變更為何某,雖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場所均未改變,但變更后的某發型會所應為區別于原會所的獨立主體,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鄭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其相應利息、罰息、復利,駁回某銀行請求某發型會所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請。 法官說法 變更前產生的債權債務由原經營者負責 個體工商戶的本質仍然是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及其商事活動資格的法律化體現,是對自然人主體資格的確認,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作為經營者的自然人承擔。因此,原則上,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后,變更之前所產生的債權債務應由變更前的經營者負責,變更之后產生的債權債務應由變更后的經營者負責。 變更后的經營者對變更前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三種例外情形: 1. 債務加入。變更后的經營者與變更前的經營者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變更后的經營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 2. 變更前后經營者存在特殊關系,如家庭成員、夫妻關系。若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者為家庭成員中的一員,實際系家庭經營,變更后的經營者為另一家庭成員,則根據法律規定,都應以家庭財產承擔個體工商戶的債務。 3. 侵權行為。若變更前后的經營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則根據法律規定可能會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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