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先生:我年事已高且患病在身,打算將唯一的房產留給兒子,但又擔心老伴日后居無定所。聽說可以設立居住權,請問,這種方式能保障老伴的居住權益嗎? 【解答】 楊麗英(福建省律師協會理事、律師):王先生,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利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該法第三百六十八條進一步明確,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因此,您可以通過與兒子簽訂居住權合同,為老伴設立居住權,并辦理登記。這樣,即使您將來離世,老伴仍能依法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確保晚年安居。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權設立后,需及時辦理登記手續,以確保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建議您與兒子充分溝通,明確居住權的期限、條件等細節,避免日后糾紛。 □本報記者 陳靜 整理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