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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秀嶼法院探索“異地異種修復”—— 讓“破壞者”成為“修復者” 沙灘海砂被盜采,傳統“返沙還海”受阻,受損的海洋生態如何修復?近日,莆田秀嶼法院聯合多個職能部門共同簽署《湄洲島自然保護司法合作框架協議》,建立跨部門協同保護機制,并率先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湄洲島設立“中國鱟產卵育幼核心示范區”,為生態修復執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空間載體。 2020年至2022年間,張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在秀嶼區某沙灘擅自開采海砂,銷售金額達14萬元。黃某明知該海砂系盜采,仍多次協助運輸、收購轉賣獲利。二人的行為對當地海岸帶生態系統造成了一定的損害。 為了實現生態修復目的,秀嶼法院引入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庭審時,生態技術調查官林玉坤當庭出具專業意見:傳統直觀的修復方式為“返沙還海”,但涉案海砂大部分已被用作建筑材料,砂源流失;而且受損海灘周邊海域生物活動較活躍,若未經科學處理直接回填海砂,可能破壞海洋底質,引發二次生態風險。 面對原狀修復的困境,技術調查官提出:生態環境是一個系統化的生物圈,若原狀無法恢復,可通過“異地異種修復”達到生態平衡目的。經質證,控辯雙方均對該科學意見表示認可。 基于科學論證與制度保障,判前,被告人張某、黃某自愿共同出資6萬元,委托第三方機構購買中國鱟苗種,為后續執行生態修復做好準備。 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黃某犯非法采礦罪成立,鑒于其有自首、認罪認罰、履行生態修復義務、退賬預繳罰金等情節,依法從輕處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各處罰金2萬元。張某、黃某均服判。 判決生效后,案件進入執行階段。這起新類型的生態環境修復執行案,成為落實《湄洲島自然保護司法合作框架協議》的首次實踐。 執行的關鍵環節——放流地點的選擇,直接關系到修復成效。此前,在集美大學翁朝紅教授鱟科研團隊的大力支持與專業指導下,秀嶼法院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多次深入湄洲島進行實地考察與科學評估,最終科學選定湄洲島西亭澳灣作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中國鱟幼苗增殖放流的核心區。 確定好放流地點后,秀嶼法院執行局精心定制方案,嚴格依照湄洲島潮汐規律,并邀請生態技術調查官、湄洲島農林水局執法員共同組成監督小組,確保放流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在執行干警、監督人員的共同見證下,被執行人張某、黃某前往西亭澳灣,親手將中國鱟幼苗緩緩放入選定的潮間帶。 此次放流活動,標志著依托《框架協議》和科研支撐在國家級名勝區內的“中國鱟產卵育幼核心示范區”進入實質性運行階段。 “藍灣潮涌映千帆,鱟影搖曳護翠微”。中國鱟不僅是珍貴的“海洋活化石”,其藍色血液含有特殊免疫蛋白,科研價值重大;在生態層面,它更是維護潮間帶環境清潔、調控生物鏈平衡的關鍵物種,有助于實現“以鱟固灘、以鱟養海”的自然修復效能。 此次“生態+執行”增殖放流活動,區別于“一罰了之”的經濟補償模式或個案對特定受損生態的彌補。該案通過“科學論證—行為履行—協同監督”的閉環機制,將生態損害評估從抽象的價值量化轉向具體的物種修復。當被執行人親手將中國鱟幼苗放入海中時,其身份已從“生態破壞者”轉變為“修復參與者”,不僅強化了法律威懾力,更通過沉浸式的修復體驗,促使其深刻理解“金山銀山”與“綠水青山”的辯證關系。 在張某、黃某非法采礦罪一案審理中,秀嶼法院科學論證并探索“異地異種修復”機制,開展“增殖放流”生態修復執行活動,這是“生態+執行”理念的又一次司法實踐,也是“刑事打擊+公益訴訟+行政執法+生態修復”全鏈條治理模式的具體體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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