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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二千元。 2021年4月,沈某(另案處理)領養一男嬰,取名江某。為讓江某落戶,同年7月,沈某委托朋友謝某(另案處理)幫助辦理江某的出生醫學證明,謝某轉而委托王某購買,約定辦理費用為60000元。后王某找人通過網絡渠道先后購買了三張出生醫學證明,其中一張賣給沈某。沈某在給江某辦理戶口時發現該出生醫學證明為假證,便將該證退回給王某(另兩張也先后被退回)。 沈某為成功讓江某落戶,繼續讓王某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王某遂聯系黃某(另案處理)購得一張出生醫學證明,成功讓江某入戶。黃某從中獲利7000元,謝某獲利2000元,王某獲利1000元。2024年5月10日,王某被抓獲歸案,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永定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認為,王某為牟取非法利益,買賣屬于國家機關證件的出生醫學證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今年5月12日,永定區檢察院以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對王某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作出如上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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