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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綁架施暴并勒索后,潛逃20余年終落網,經莆田市涵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潛逃多年的林某某因綁架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 1998年12月間,林某某與姚某某等人(均已判刑)事先策劃以“抓扒手討回丟失的錢”為由對馬某某勒索錢財。1998年12月20日,姚某某等人持鍍鋅管打傷正在食雜店打電話的馬某某,將其劫持到涵江區梧塘鎮九峰村、國歡鎮沁東村等地毆打,并脅迫馬某某聯系親屬向指定賬戶匯入1.5萬元。當日下午,拿到錢款后,姚某某等人將馬某某釋放,林某某分得贓款1500元。 案發后,林某某逃至廣東、海南等地,20余年未回家。2024年7月2日,公安機關發現林某某行蹤,經規勸,林某某投案自首。 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林某某雖然認罪認罰,但案發時間已過20余年,部分案件細節已無法記清。檢察官查看20余年前的手寫筆錄、法律文書等材料,最終梳理出案發經過。林某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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