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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租客退租時要求房東退回押金,而房東又以房屋需要修復為由索賠損失,“兩難”狀況下該如何處理?近日,福鼎法院成功調解該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由房東退還租客部分押金。 許某承租夏某的房屋,約定租期三年,年租金60000元,押金5000元。租期屆滿前一個月,許某通知夏某不再續租,并于2024年12月搬出該房屋。隨后夏某以許某未拆除承租期間裝修的閣樓、未修復墻面污漬等理由拒不退還押金,許某認為自己無違約行為且房屋結構設施完好,故訴至福鼎法院,要求夏某退還押金。夏某收到起訴材料后,以許某尚欠租金6200元未支付,且在租賃期限內未經其同意在房屋三層以上搭建隔間,造成房屋的門窗、墻體嚴重損壞,預算需修復費用3300元,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許某支付租金6200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并賠償房屋損失3300元。 承辦法官收到案件后,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未果。鑒于該案標的較小,為避免矛盾糾紛擴大化,承辦法官邀請村干部及雙方當事人再次進行協商。在承辦法官和村干部耐心釋法說理和勸解下,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夏某退還許某部分押金,該起糾紛得以順利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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