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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未經檢驗,便出具檢測報告?未造成危害后果卻被相關部門吊銷檢測資質證書,是否處罰過當?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吊銷檢測資質證書案件。 案情回顧: 2021年12月16日,福建省住建廳向某檢測公司頒發《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檢測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檢測、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建筑幕墻工程檢測、見證取樣檢測。 2022年4月12日,某市建設局在開展專項整治時,發現某檢測公司在其一樓儲藏間存放大量未檢樣品,涉及22個工程項目13種材料,現場查實88組樣品未經檢驗已出具檢測報告。經詢問,某檢測公司總經理與技術負責人對該88組樣品未經檢驗已出具檢測報告,以及擅自清理被責令封存的未經檢測樣品等情形均予以確認屬實。2022年6月15日,某檢測公司發布《質量事故處罰通告》,對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作出處罰。 2023年9月5日,某市建設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某檢測公司存在未經檢測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行為,決定對某檢測公司處以8萬元罰款。同時,告知某檢測公司將上報省住建廳提請吊銷某檢測公司檢測資質證書。某檢測公司對該處罰決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23年11月23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某市建設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某檢測公司未對該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2月23日,某市建設局發函提請省住建廳吊銷某檢測公司檢測資質證書。省住建廳經過立案調查、召開聽證會聽取某檢測公司陳述申辯、處罰前告知的流程后,于2024年6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吊銷某檢測公司的檢測資質證書。某檢測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遂向鼓樓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理與說法: 出具虛假檢測結論危及質量安全,量罰適當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省住建廳作為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有權作出該案行政處罰。 此案中,某市建設局出具的現場勘察筆錄、現場執法照片等證據,可以證明某檢測公司存在未經檢測出具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某檢測公司亦自認存在該違法行為。現某檢測公司再行推翻上述事實,但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屬于地方性法規,設定“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并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省住建廳根據該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對某檢測公司未經檢測出具虛假檢測結論的違法行為,處以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此案中,某檢測公司未經檢驗出具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危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可能對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不屬于輕微的違法行為序列,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和“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省住建廳作出吊銷某檢測公司資質證書的處罰,量罰適當,有利于整頓房屋建設檢測市場,保障房屋建設質量,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存在過罰失當的問題。此外,省住建廳在經過立案調查、召開聽證會聽取某檢測公司陳述申辯、處罰前告知的流程后作出案涉行政處罰,程序亦正當。 最終,鼓樓法院判決駁回某檢測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檢測機構需筑牢質量防線 工程質量檢測作為衡量工程品質的“試金石”,是保障建筑安全的關鍵防線。質量與安全既是工程建設的底線,更是不可觸碰的紅線,任何環節的疏漏都可能埋下重大隱患。盡管建筑安全問題在短期內或不易顯現,但一旦事故發生,可能造成難以估量的生命財產損失。《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旨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出具虛假檢測結論的行為不僅危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還可能危及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對于某檢測公司的行政處罰,不應以造成危害后果作為必然前提。檢測機構必須深刻認識自身責任,將嚴守法律法規、筑牢質量防線作為首要使命,通過規范檢測流程、強化責任意識,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構筑堅實屏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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